被申請人應該主動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嗎?
一、被申請人應該主動履行行政複議決定麼?
被申請人應該主動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是一項法律義務,不論行政複議機關撤銷、變更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爲或者維持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爲,被申請人都必須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如果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也同樣發生行政強制執行的問題。主要有兩種模式。第一,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種模式適用的前提,主要是提出執行申請的行政機關自己沒有強制執行權。第二,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這種模式,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享有強制執行權。
行政複議機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律責任規定。是針對行政複議機關的下列三種違法行爲: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在法定期限內未做出行政複議決定。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1、申請
(1)申請時效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條件
一是申請人是認爲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二是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是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是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五是相應行政複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複議機關管轄;
六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方式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採取書面方式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時,所遞交的行政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是申請人如爲公民,則爲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申請人如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爲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是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三是申請行政複議的理由和要求;
四是提出複議申請的日期。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公民法人,或者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爲不滿意,認爲其已經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權利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而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後,對於被申請人來說,應當主動地履行相關的義務,這是屬於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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