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不履行政複議決定的如何處理?
一、被申請人不履行政複議決定的如何處理?
被申請人不履行政複議決定的可以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行政複議決定是指行政複議機關通過複議審理,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適當作出的判斷和處理。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將會對拒絕執行人給予處罰。
二、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有哪些?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我國相關的法律中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爲,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爲;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爲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爲;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爲。
三、拒絕執行行政複議結果的如何處理?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複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複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行政複議作爲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當事人對於具體的行政行爲如行政處罰不服的話是可以根據行政複議法律的規定申請的,但是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申請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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