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算中止嗎?
一、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算中止嗎?
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不是算中止而是算終止,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撤回複議必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 只有申請人申請才能撤回;
(二) 申請人必須是自願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即使被申請人在複議期間改變或者撤銷了原來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並不必然導致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只有申請人願意接受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並自願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纔可認定爲撤回。如果申請人認爲原具體行政行爲對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行政複議應當繼續進行;
(三) 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時間,必須是在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之前;
(四)申請人必須說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能是規避法律,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請人的脅迫。
二、申請行政複議有期限嗎?
申請行政複議是有期限的,《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若是個人或者是單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諸如責令支付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是對自然資源的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後的限定期限範圍內,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複議請求,對於逾期不提出的,或者是提出複議請求後又撤回的,將不再享有提出複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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