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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行政處罰權限有什麼規定?

每天工商局的管理人員爲了維護蔬菜市場的穩定,工商局有權對違法所得的攤販做出罰款的處罰,在小販收到工商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被處罰的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那麼關於這個工商所行政處罰權限都有哪些法律依據呢?下邊小編就爲大家整理出這方面的內容。

工商所行政處罰權限有什麼規定?

工商所行政處罰權限有什麼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六十八條 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六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罰的,應當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沒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罰款:

(一)當場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對公民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以及其他原因,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七十條 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其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銀行。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第七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罰沒物資的管理、處理制度。具體辦法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七十四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拍賣機構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沒收的票據交有關部門統一處理。

銷燬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兩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監督銷燬,並製作銷燬記錄。

物品處理,應當製作清單。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七十五條 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價款,必須全部上繳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七十六條 對依法解除強制措施,需退還當事人財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在三個月內領取;當事人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通知當事人在六個月內認領財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認領期限屆滿後,無人認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處理物品,變價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專門帳戶上。自處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內仍無人認領的,變價款扣除爲保管、處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後上繳財政。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工商所行政處罰權限的全部內容就是這麼多了,當然了,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否有行政處罰權是根據各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的,每個地方的規定不一樣。所以具體還是參照各地工商行政機關下發的文件或者公告,歡迎來本站進行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