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一、事實婚姻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爲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爲,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爲,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爲周圍的羣衆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爲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爲,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衆也不會承認其爲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如何區分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於同居關係;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不予補辦的,屬於同居關係。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就已經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後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屬於同居關係。
現如今,我國是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通常是以1994年2月1日爲時間界限,在此之前形成的,則可以按照事實婚姻進行處理,但要是之後形成的話,那麼就只能按照非法同居進行處理了。
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係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爲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
女人犯重婚罪是指哪幾點?
律師解析:女人犯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實行上述行爲。法律依據:《刑法》第二...
-
同居財產怎麼處理同居人死亡另一方可以繼承
律師解析: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關係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繼承死者遺產,因爲只有合法的夫妻關係纔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同居關係顯然不具備這個條件。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
-
非法同居要怎麼處罰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爲,屬於違法道德的行爲,不會進行法律處罰。但是,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構成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追究重婚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
-
一方出軌是否能淨身出戶
律師解析: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如果一方“出軌”構成婚姻過錯,那麼財產分割時可以向無過錯方傾斜或者需要向無過錯方提供損害賠償,但是不會讓對方“淨身出戶”,傾斜的程度也因每個案件的不同而有差異。當發現婚姻過錯時,建議最好及時取證,如果已經發現對方又領取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