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處罰聽證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法》對聽證時間的期限主要分爲三類,總結如下:
(一)申請時間: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提示:行政許可的聽證申請是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
(二)組織時間:無規定
提示: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0日內組織行政許可的聽證
(三)告知時間
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相關事項通知當事人
二、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1、違法行爲情節較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案件違法事實清楚,但當事人的違法行爲情節較輕,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辦案機關負責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處理決定。需要強調的是,這種違法事實清楚,當事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但辦案機關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2、違法行爲人不滿14週歲。
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除了應客觀上具有違法行爲外,還必須具有行政責任能力,即當事人對其行爲承擔行政責任的能力。行政責任年齡是行政責任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因此,如果經審查認定違法行爲由不滿14週歲的人所爲時,辦案機關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三、行政處罰聽證時間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爲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覈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時,除了具備違法行爲以外,還應該具備行政責任能力。違法情節較輕,按照法律可以不執行行政處罰。違法的行爲人不滿14週歲,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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