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放棄聽證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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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聽證,一些人可能不太瞭解。其實,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的關鍵。而我們知道,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聽證不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纔可以進行聽證。那行政處罰的放棄聽證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接下來,請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下相關的情況。
一、行政處罰的放棄聽證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爲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覈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二、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的特徵
行政處罰聽證制度作爲一種程序性規定,屬於行政程序法的內容,那麼結合《行政處罰法》的“聽證程序”規定,其主要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階段性:聽證程序只是行政處罰過程中的一個階段,而不是行政處罰的全過程。儘管聽證主持人有權提出案件的處理建議,但不能代替行政處罰決定。
2、局部性:聽證並不適用於全部行政處罰,聽證僅限於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
3、選擇性:聽證並不是行政處罰的必須程序,聽證的主動權掌握在當事人手中,即使屬於聽證的適用範圍,如果當事人不提出聽證要求,聽證程序也不能啓動。
4、準司法性: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比較規範,如聽證的受理範圍、聽證的時間規定、聽證的公開與不公開、聽證的迴避制度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如《行政處罰法》第40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便直接體現了聽證程序送達的準司法性。
相信通過以上的介紹,大家對行政處罰的放棄聽證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放棄聽證也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如果在過程中,還有疑問或者是在過程中遇到糾紛,建議您諮詢當地的律師,獲取更爲專業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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