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多長時間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一、行政處罰多長時間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申請強制執行,應當自被執行人受到行政處罰後的180日後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爲,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執行通知上指定的時間仍然不履行,法院就開始強制執行措施。
二、《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爲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爲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爲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對於行政處罰的具體時間規定,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特別是違法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行政處罰,如果涉及到不履行自己的法律責任的,是可以由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處理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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