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玩忽職守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玩忽職守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玩忽職守犯罪的主觀表現是什麼?
玩忽職守犯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爲人對於其行爲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擅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綜上所述,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如果造成比較嚴重的後果會被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如因爲玩忽職守造成一人以上死亡、導致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或者造成國家名譽受損嚴重,社會危害大的,構成立案的條件,被立案後,下面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收集犯罪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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