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告知書是什麼意思?
一、行政處罰告知書是什麼意思?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是行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的法律文書。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行政處罰中設置聽證程序,其目的在於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公正性,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與複議、訴訟不同,複議與訴訟是一種事後監督程序;而聽證程序是一種事先、事中監督程序,是行政機關自我監督、自我改正程序。
二、行政處罰的原則有哪些?
1、公開原則
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具體而言,公開原則要求聽證程序公開進行,在舉行聽證會之前應發出公告,告知利害關係人聽證程序舉行的時間、地點、案由等情況;允許羣衆、記者旁聽,允許記者採訪報道;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有權在公開舉行聽證的地點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反駁對方主張和證據
2、職能分離原則
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型聽證的機構或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行爲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公平。對聽證主持人應由行政機關在非本案調查人員中指定,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3、事先告知原則
事先告知原則是聽證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作出行政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對人有效行使抗辯權,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
4、案卷排它性原則
該原則要求各行政機關按照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要以案卷爲根據,不能在案卷之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爲根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和反駁不利於己證據的權利。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涉及到公衆利益或者對企業進行吊銷營業執照的,應該舉行聽證程序,充分保障被處罰人的正當權益。作爲政府部門,要向被處罰企業送達一份告知書,告訴其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請求聽證也是被處罰人的一項權利,羣衆如果感興趣,可以參加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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