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中止審理的情況有哪些?
一、刑事自訴中止審理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5、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二、刑事訴訟中的有關規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爲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後恢復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 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 原告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 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有關中止審理的情況,必須在符合中止審理的相關條件下才可以進行處理,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錯誤的適用於中止審理的情況,那麼必須對案件的審理造成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而造成了錯判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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