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代寫遺囑如何鑑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代寫遺囑的鑑定需要根據代書遺囑是否符合我們國家的生效要件的情況的進行鑑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代書遺囑也屬於遺囑的一種形式,即遺囑可以由他人代書。而代書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即:
a、立遺囑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
b、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
c、遺囑處分的財產爲立遺囑人合法財產;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並註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1)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4)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爲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爲遺囑的見證人。
二、代書遺囑的有效性規定是什麼?
代書遺囑是一種法定的遺囑形式,如果代書遺囑是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該代書遺囑就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訂立女遺囑。
在我們國家通常情況下都是由本人親自來進行訂立的,但是有一些情況之下,比如說由於身體方面的原因或者知識水平方面的限制,所以不能夠親自來進行訂立,這個時候就可以由他人來進行代書遺囑,但是必須符合我們國家的代書遺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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