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立案審理後,並不是就一定會一帆風順順利進行的,還可能會處於某些原因像是原告出現了意外等導致訴訟沒有辦法正常進行,使得訴訟中止的情況發生。那麼,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呢?本站爲您解答。
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作爲一方當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自然消滅,但是有關財產的爭議沒有得到解決,需要等待是否有願意承擔訴訟權利義務的繼承人蔘加訴訟。繼承人表示願意參加訴訟的,則訴訟程序將恢復進行;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不願意承擔訴訟權利義務的,訴訟不宜繼續進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一方當事人喪失了訴訟行爲能力,則不能親自參加訴訟活動,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在法定代理人確定之前,訴訟程序暫時停止。
3、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併、解散、被宣告破產等原因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應當由承受其實體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清算組等承擔,在尚未確定承受人的情況下,中止訴訟。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戰爭等。一方當事人因此而不能如期參加訴訟活動的,應當中止訴訟。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本案與其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牽連,這些案件的處理對本案有重大影響,如果這些案件尚未審結時,就難以對本案作出正確的處理,只能中止訴訟。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這是一個彈性條款,由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中的複雜情況靈活掌握。人民法院認爲訴訟應當中止的,則裁定中止訴訟。
上述是對民事訴訟中止審理情形的介紹,在符合這些條件的時候訴訟沒有辦法正常進行下去,人民法院會做出中止訴訟的裁定。但是中止訴訟並不是說訴訟就完結了也不是說之前的進程就沒有用作廢了,而是有暫停的意思,當導致訴訟中止的因素解除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訴訟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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