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錄到辨認人就必須有見證人嗎
一、筆錄到辨認人就必須有見證人嗎?
辨認筆錄中不是必須要有見證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二百一十一條,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公安部《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現場勘察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爲人公正的公民作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能充當見證人。
1、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尤其是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做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辨認照片時,不得少於10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對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人民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的人數爲5—10人,照片爲5~10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照片不得少於5張。
5、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爲其保密。
6、對於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檢察機關偵查的案件,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筆錄當中有記錄到辨認人的話,其實就是跟辨認人在現場辨認的實際情況一致的,辨認完以後也會讓辨認人在筆錄上面簽字的。在辨認人整個辨認的過程當中,任何人不會給辨認人暗示的,辨認人的辨認結果也屬於證據材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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