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回避程序的人員有哪些?
一、 可以申請回避程序的人員有哪些?
可以申請回避程序的人員,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自行迴避:
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
④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未自行迴避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
司法人員未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請回避時,司法機關有權決定其迴避。偵查人員在迴避的決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當事人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均可申請回避,如迴避的申請被駁回,可申請複議一次。
二、迴避申請書的內容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填寫申請人基本情況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申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並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夥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並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後用括號註明“系……(字號)業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並在姓名後括注其與申請人的關係。
(3)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託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請求事項
在這一欄內,寫明請求申請回避的人員的姓名,在本案中所擔負的職責。例如負責審查起訴、負責審理工作等,或者在本案中擔任記錄、翻譯或鑑定工作等。明確提出更換該審判人員或鑑定、翻譯、書記人員的要求。
3.事實與理由
在這一欄內,主要寫明其爲什麼應當迴避。
首先,根據有關事實,說明該案的審判人員或者是某個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是曾經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與本案的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某種恩怨關係等,因此不得參與本案的處理。
其次,應當列舉有關的證據,說明所舉事實是正確的,不是虛構的。
再次,應當引用有關法律條文,說明申請回避書中所闡述的理由是有法律依據的。法律依據的引用,應當具體、全面、準確。引用的法律應寫全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不能寫簡稱,有失嚴肅。引用的法律條文,應當具體到條款項。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申請回避的具體程序,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可以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界定,如果未執行迴避可能導致法律適用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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