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強制傳喚需要經誰批准
一、公安機關強制傳喚需要經誰批准?
傳喚需要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爲人,可以強制傳喚。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二、傳喚後訊問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傳喚在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中並不是必不可少的一步程序,比如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對於那些暫時不需要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傳喚也是強制性的,但傳喚到案以後,傳喚的時間也有限制,比如重大的刑事案件,傳喚持續的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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