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時需要告訴公安機關理由嗎?
一、不批准逮捕時需要告訴公安機關理由嗎?
不批准逮捕時需要告訴公安機關理由,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話,必須要經過人民檢察院的批准,未經批准是不可以採取逮捕措施的。檢查院在批准逮捕是要有一定條件的。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三種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二、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1、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情形: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以上就是不予批准逮捕的四種情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並非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會被批捕,故而檢察院在接收到檢察院提出的逮捕某公民的情形時,一定要認定的審查,以確定是否滿足批捕的條件,對於不滿足的不得批捕,同時也需要將不批捕的理由以書面的形式,告知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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