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正裁定抗訴向誰提出?
一、刑事補正裁定抗訴向誰提出?
補正裁定是供各級法院對於在本院發出的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或者刑事調解書中,發現有個別文字上的錯誤或者遺漏,予以改正、補充時使用,裁定書改正、補充的內容,僅限於裁判文書中的文字記述上的失誤,不涉及對實體(包括金額或者數額)和程序問題的處理。如果被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可以向同一級檢察院申訴。如果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爲原審有錯誤,就會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直接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受理:
1、再審檢察建議書和原審當事人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已經提交;
2、建議再審的對象爲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可以進行再審的判決、裁定;
3、再審檢察建議書列明該判決、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情形;
4、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
5、再審檢察建議經該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補正裁定的適用對象是什麼?
這裏需要關注的要點是對明顯形式錯誤的界定和補正程序的便宜性。將現有制度的更正對象提煉爲顯然錯誤,不會有太大的爭議。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通過補正裁定糾正明顯的形式錯誤的做法十分常見,具體比如錯別字,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性別、生日、身份、或者住址錯誤,事實部分中金額的小數點位置或者數字錯誤,法律適用部分的引用法條編號、名稱或者方式錯誤。
而在某些邊界案件中,就需要根據個案情況認定法院和法官的真實意思。此時,法官既可以參照民事實體法上的意思表示解釋理論,又可以考慮判決書中其他部分的內容和庭審筆錄等程序法輔助資料。其限制在於,這主要適用於獨任法官當庭宣判的情況,此時由於庭審相對連貫,應推定堅持原來見解。相反,如果法官擇期宣判,很難確認其在開庭和宣判之間沒有改變原來的看法,而合議庭審判時也同樣涉及開庭審理和合議庭評議之間的時間差。從相反方向來看,
綜上所述,在法院下達的刑事判決書中,可能由於辦案人員的疏忽導致有文字錯誤的情況,涉及到重要內容的,不改正會影響當事人利益。當事人代理人可以提出抗訴,要求法院補正裁定,提出抗訴的對象是檢察院。當事人提出抗訴,應該用書面形式,特點情況下可以口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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