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刑事抗訴的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一、提出刑事抗訴的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地方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3日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檢察院認爲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持抗訴;認爲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檢察院。下級檢察院認爲上級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複議。上級檢察院應當作出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檢察院。上一級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現下級檢察院應當抗訴而沒有抗訴的,可以指令下級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二、第二審程序抗訴的條件是: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爲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採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爲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人庭前收集並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 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爲,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 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就當地人民檢察院抗訴的這種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還是要依法進行審查的,如果說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爲做出的抗訴的這種決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會向同濟人民法院撤回抗訴,然後上級人民檢察院會直接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程序都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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