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物證包括哪些?
作爲一名已經步入社會的社會人士,無論我們有沒有遇到過與刑事訴訟相關的案件,對於刑事訴訟這一詞語都是聽過並有一些瞭解的。在判決刑事訴訟案件時,會涉及到一些與案件有關的物證,這些物證是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證據,那麼在刑事訴訟法中物證包括哪些呢?
物證是指以外部特徵,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如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刑事訴訟中廣義上的物證包括: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指紋、足跡等。刑事訴訟實踐中,大致有以下幾類系物證:
(1)犯罪時的工具,如殺人用的刀、盜竊時撬壓保險櫃用的鐵棒
(2)犯罪行爲直接侵害的物質對象,如被盜的彩電、搶劫到的現金、貪污的贓款、受賄的小轎車;
(3)表現犯罪行爲社會危害後果的物品,如被破壞的機器設備、被燒燬的建築物、被盜割的電信線;
(4)犯罪行爲所產生的非法物品,如毒品、假幣、製造的霰彈槍支、彈藥等;
(5)犯罪行爲產生的痕跡,如撬門所留痕跡;
(6)在犯罪過程中,作案現場留下的能反映作案人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時穿戴的衣服、強姦時被害人扯掉在現場的犯罪嫌疑人的頭髮、作案人在現場留下的指紋、腳印等;
(7)犯罪嫌疑人對抗偵查而僞造的各種物品和物質痕跡,如某甲作案後,將某乙的衣服留在現場,爲轉移視線而僞造的第二殺人現場等;
(8)能夠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物品或痕跡,如在賓館登記使用的居民身份證確係犯罪嫌疑人以前丟失的證據;
(9)其他可供查明案情真實情況的物品或痕跡。
上文向我們解釋了物證的定義,對在刑事訴訟法中物證包括的對象這方面也做了詳細的介紹。從一些實際的刑事訴訟案件中總結出主要涉及到的九大類型物證,在收集物證時可以主要針對現場所有可能存在的這九大物證類型進行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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