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據種類包括哪些?
一、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包括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我國刑事證據有以下八種: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
二、刑事訴訟中的證據特點是什麼?
(1)客觀性:是指作爲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知覺痕跡,都是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不是主觀想象、猜測和捏造的事物。
(2)相關性:又稱爲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聯繫,從而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
(3)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證,都由法律予以規範和調整,作爲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採證標準,爲法律所容許。
三、物證、書證如何應用?
物證、書證的收集和運用。物證、書證屬於無意識的證據材料,只有經過人的能動作用才能進入訴訟軌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收集物證主要通過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方法來進行。對作爲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其它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贓款贓物爲由,拒絕受理案件。
物證、書證的運用應遵循原物、原件優先原則。根據司法解釋,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纔可以是副本或者複製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纔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書證的副本、複製件,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經與原物覈實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製作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拍攝物證的照片、錄像以及對有關證據錄音時,製作人不得少於二人。提供證據的副本、複製件即照片、音像製品應當附有關於製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說明,並由製作人簽名或蓋章。
綜上所述,刑事證據具備客觀、合法、相關性特徵。刑事訴訟證據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八類。其中物證和書證是非常重要的兩類直接證據,在運用時應該遵循原物、原件優先原則。收集物證主要通過勘查等方式,並且,在一定條件下,法院是可以進行調查取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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