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庭審流程怎麼走?
一、刑事訴訟庭審流程怎麼走?
刑事訴訟庭審需要遵守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的流程。
1、開庭。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是否公開審判;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2、法庭調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具體程序有: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問被告人;覈實證據等。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過去時行調查覈實,當事人和辯掮,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有、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辨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並作出處理決定,合議庭評議祕密進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評議結束後即可當庭宣判。當庭宣告判決,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送達判決書。刑事訴訟一審開庭程序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步驟,即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以及評議和宣判。
二、刑事訴訟法拘傳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拘傳是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強制方法。拘傳只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強制性,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因此,拘傳與傳喚不同。在我國,拘傳不以是否已經傳喚爲必要條件。拘傳由偵查人員或者司法警察不少於兩人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強制其到案。傳喚、拘傳持續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案件在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之後,一般都會交給檢察院處理,只要經過了審查,確定提交的刑事案件的證據並沒有疑惑,此時就會安排時間進行庭審,爲了防止原價作案的發生,在庭審時也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流程的規定的,否則庭審的結果把並不會具有司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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