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關於鑑定的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收集到相關犯罪證據後,可能因爲證據模糊需要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如今司法鑑定對辦理刑事案件的推動作用越來越明顯。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也有相關條款。那麼,刑訴法關於鑑定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刑訴法關於鑑定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第119條規定“爲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第120條規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刑訴法”第158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覈實。人民法院調查覈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這些都是對刑事訴訟中“鑑定”的具體規定。
二、什麼是重新鑑定和補充鑑定?
公安司法人員或當事人等在對鑑定結論進行分析研究後,若認爲所作結論不夠完備、不夠明確或提出了新的問題、或發現與案件有關的新資料,可以決定或申請將已鑑定或新發現的檢體,仍交給原委託的鑑定人進行檢驗,鑑定人對新問題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補充,就是補充鑑定。補充鑑定是由原鑑定人作出,是對原鑑定的補充或修正,若是對原鑑定的補充則應將原鑑定結論與補充鑑定結論結合使用;若是對原鑑定的修正,則以補充鑑定的鑑定結論爲準。
重新鑑定是指對原鑑定結論的可靠性發生疑問時,將原案材料再另行委託其他鑑定人進行的鑑定。重新鑑定的鑑定人,可以不受原鑑定內容和材料的限制,根據委託單位的要求和提供的材料進行鑑定。重新鑑定時若所得出的結論與原鑑定結論不一致,應當對原鑑定結論進行論證並說明不一致原因。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經常要用到司法鑑定。根據刑訴法關於鑑定的規定,法院爲了查明犯罪事實,落實證據材料,可以委託專業的鑑定人員展開鑑定。如果是人身傷害事件需要重新鑑定的,應該由省級鑑定機構進行。另外,司法鑑定書可以當做證據使用。
-
換押證有什麼作用
律師解析:換押證的作用是: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與人民檢察院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作爲憑證。移送的情況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
-
公訴案件立案後還能撤案嗎
律師解答:滿足一定條件可以。律師解析:公訴案件立案後還滿足一定條件可以撤案。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
-
刑事案件能夠申請再審嗎
律師解析:刑事案件能夠申請再審。再審程序,是指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具有法律規定的再審事由時,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原審案件也稱“本案”再次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一種特別救濟程序。再審程序包含一整套啓動、審查再審事由、原審案件再次審理的...
-
詐騙罪派出所會管嗎
律師解答:會的。律師解析:詐騙案派出所是會管的。派出所屬於公安機關的一個派出機構,詐騙罪是涉及到經濟的犯罪,一般由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管轄。當事人報案直接撥打110或到最近的判處機構都會被接收管理,待當事人說明情況後自動歸入相關部門。公安機關對於報案都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