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口立案標準
在我國失蹤人口立案有具體的標準。
失蹤人口立案標準:《公安機關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信息工作規定》中要求,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的報案後,應當登記受理,開展查找工作。
《公安機關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信息工作規定》中對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進行了具體的描述:
(一)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的;
(二)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
(三)人與機動車一起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
(四)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
(五)失蹤人員在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
(六)失蹤原因不明,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
(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與此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一)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二)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三)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四)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五)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爲,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是符合上述情況的人口失蹤,可以馬上報警,並且公安機關會立即立爲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公安機關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信息工作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爲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員:
(一)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的;
(二)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
(三)人與機動車一起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
(四)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
(五)失蹤人員在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
(六)失蹤原因不明,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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