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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刑事辯護

有效的刑事辯護

有效的刑事辯護

如此紛繁的罪名如何去辯護,取得什麼樣的辯護效果,這些需要律師辛勤認真的工作,根據不同的案件(沒有一個案件是一模一樣),設計辦案思路與方法並結合辯護技巧,達到有效辯護的目的,這也是辯護律師永遠追求的目標。

每位律師都有其獨特的辯護技巧,這裏我只分享本人的一點體會,從訴訟程序入手配合閱卷的技巧來達到有效的辯護。

一、在偵查階段的辯護技巧

偵查階段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在刑事案件立案後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司法過程。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嫌疑人之後,並從偵查部門瞭解到的其涉嫌的罪名後,首先判斷嫌疑人是否符合其涉嫌犯罪罪名的主體資格、有無犯罪的時間條件、有無承擔刑事責任能力、被羈押後合法權利有無得到保障、是否符合案件的立案標準來入手。

例1:某人身份證被他人撿到並冒用,實施了犯罪行爲,公安機關把某人予以羈押,經過律師的調查某人根本就沒有實施該行爲,同時也沒有作案時間,經過工作某人得以釋放。

例2:某未成年人涉嫌搶劫同學財物,被羈押後,律師首先要求公安機關在詢問其時,要有其監護人在場,在提請批准逮捕後,律師提出建議對於未成年人的初犯行爲,可以不予批准逮捕,檢察機關接受了建議,不予逮捕,公安機關對該未成年人變更了強制措施。

例3: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在嫌疑人符合一定條件下申請。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時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於身患重病,不能自理、懷孕、或者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後不會危害社會、不符合逮捕的條件等。

例4:辯護人在偵查機關超過法定期限羈押嫌疑人,提出釋放、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請求。

例5、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應當聽取律師的意見,律師可以寫書面意見。案件偵查終結前,律師要求提出書面意見的,偵查人員應當聽取。

例6、會見嫌疑人:這個偵查階段律師工作中的重點,我認爲至少要會見三次以上,瞭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向其講解有關罪名的法律知識,刑事訴訟中的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規定。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技巧

1、複製全案有關的卷宗,我認我這是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2、辯護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罪與非罪的意見。

3、提請人民檢察院調取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收集的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

4、向檢察院提出有關於非法收集證據的情況。

三、審判階段的辯護技巧

(一)庭前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在審判階段複製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辯護律師力爭在第一時間複製卷宗材料,給自己充足的時間用來研究刑事犯罪案件的卷宗材料。

2、研究卷宗,發現疑點,在此期間發現的問題,包括被告人的口供問題,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問題,可以在多次回見的基礎上得到答案。

3、研究物證、書證是否與案件具有關聯性,物證、書證的收集方式是否合法,經過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書證、書證,是否有相關筆錄清單,是否經過偵查人員、持有人、見證人簽名。物證、書證是否收集全面。

4、研究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存在反覆,反覆的原因,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原因。

5、對鑑定意見進行研究:鑑定人和鑑定機構是否具有法定的資質,鑑定意見是否有鑑定的事由、鑑定人委託人、過程、方法、日期、有沒有加蓋司法鑑定專用章、並由鑑定人簽名蓋章。

鑑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

鑑定意見有無與案件相關聯的地方。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

6、對辨認筆錄的研究:辨認筆錄有沒有個別進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是否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7、有關於電子證據的研究: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數據都屬於電子證據。電子證據的收集方式、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電子技術規範,是否有筆錄清單,並經過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見證人簽名、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二)庭審中

詢問的技巧:與被告人就有利於其的關鍵點進行重點發問,多次會見-演習-實戰。

質證的技巧:結合閱卷、會見、鑑定等工作對證據中的錯誤進行一一是否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等等一一指出。

特別指出:結合會見和閱卷,如果在庭前會議中沒有提出非法證據的排出,在開庭後應當立即啓動非法證據之排除程序,不能夠讓非法證據進入到質證的環節之中。

辯論的技巧,崔斌律師認爲:辯論的技巧在於熟練掌握案件情況,然後對於公訴人指控犯罪的理由逐一進行反駁。

辯論技巧同時也需要良好的口語表達能力、臨場快速應變的能力。

駕馭庭審與以上的技巧密不可分。

方法

事實辯護,不具有指控的犯罪事實。

證據辯護:指控犯罪的證據沒有確實充分,無法達到指控犯罪。

無罪之辯護:應當兼有事實辯護和證據辯護之精要,堅持實事求是的精神,以無畏的勇氣和精神爲當事人的權利和自由而辯護。

罪輕之辯護:辯護律師在複雜的案件中,首先要考慮到如何爲客戶的利益最大化,根據庭前的研究分析如果能夠與被告人就罪行的問題達到深度的交流,被告人就認罪問題、及後果有較爲清醒的認識,能夠權衡利弊,罪輕的辯護能夠爲被告人帶來減輕刑事處罰、緩刑的目的,那麼,這也不失爲一種較好的辯護策略。

辯護技巧不是憑空得來的,紮實的工作是辯護技巧的基礎。

(三)庭審後

法庭審理結束後,辯護律師能夠有機會讓被告人簽字就很不錯了。因此在庭審後,應當在第一時間會見被告人,溝通庭審的看法,詢問被告人的想法看法、爲二審做出充分的準備。

與我們的委託人溝通案情是必不可少的,因爲經歷了庭審,委託人對整個的程序和事實部分也應當有了很多瞭解,此時的溝通對下部分的工作很有前瞻的意義。

標籤:辯護 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