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量刑辯護的區別是什麼?
一、無罪辯護量刑辯護的區別是什麼?
無罪辯護量刑辯護的區別是:無罪辯護是對當事人法律認定上沒有犯罪事實,而量刑辯護是在當事人認定的犯罪事實基礎上進行判罰上的有利辯護。定罪就是確定被告人犯了什麼罪,量刑就是在確定被告人犯了什麼罪後如何處罰。量刑辯護是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個新亮點,給辯護工作提供了更大的發揮空間。
二、司法解釋
1.有罪辯護,就是在認可被告人犯罪的前提下(可以是認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也可以不認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但同時認爲被告人構成其他犯罪),對其作出罪輕的量刑辯護。
量刑辯護是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個新亮點,給辯護工作提供了更大的發揮空間。
2.無罪辯護,就是認爲被告人根本就不構成犯罪或不構成控方指控的犯罪。
3.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辯護的目的是促進法律的正確適用,讓被告人受到公正的處理,而不是譁衆取寵,博取眼球。
對於律師而言,尤其不能輕言無罪辯護。
一些案件,事實已經很清楚了,證據也很確鑿,律師再做無罪辯護,就是給被告人和家屬一個錯誤的信號,讓他們以爲“抗到底”、“死不認罪”,法院就不敢怎麼樣。這種做法絕對是對當事人的不負責,絕對是一種違法律師職業道德的行爲。
如果律師認爲案件證據存疑,應當做出證據存疑的無罪辯護,而不能一邊看着控方的確鑿證據,一邊滿口跑火車不認賬。
三、關於刑事辯護,還應說明以下幾點:
1、刑事辯護不是作秀。
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促進法律之正確實施,依法維護被告人之合法權益,纔是辯護律師的職責所在。
辯護律師絕不可利用刑事辯護的機會作秀、搏出位、吸引眼球,這樣的行爲可能置被告人於不利,是不道德的。
2、爭取該爭取的,放棄沒意義的。
司法實踐有司法實踐的特點,有其自身獨有的規律。辯護律師必須尊重這個現實,不能僅憑自己一廂情願就信口開河。
3、刑事辯護必須“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切不可強詞奪理。
犯罪了,就應該負責。對於證據確鑿的事實,應尊重事實,做量刑辯護。如果非要胡攪蠻纏、強詞奪理,甚至強行做無罪辯護,不僅起不到辯護的作用,反倒讓人感覺是在負隅頑抗。
無罪辯護和量刑辯護顯然不是一個概念,無罪辯護從法律的角度上需要說明當事人的行爲不構成法律責任,不承擔法律後果,而量刑辯護顯然是在接受了犯罪事實的條件下,對當事人的行爲進行司法解釋,尋找合理的法律依據進行說明,以期望司法機關會做出利好本方當事人的判決。
-
犯罪的成立和犯罪的既遂是怎樣的
一、犯罪的成立和犯罪的既遂是怎樣的1、犯罪成立指的是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犯罪既遂指的是犯罪的形態。2、犯罪成立即已經構成了犯罪,無論是未遂,既遂,終止等等,犯罪都已成立。3、既遂則是犯罪行爲付諸實踐且已完成,犯罪目前已達到。犯罪既遂應...
-
關於行賄罪的辯護有哪些?
一、關於行賄罪的辯護有哪些?第一個主要辯點是看被告人有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現在的司法解釋對不正當利益的範圍擴大化,把社會上常見的求人辦事現象都涵蓋了進去,比如企業認爲行政機關審批項目的程序過慢,容易給企業造成損失,爲了加快審批進程,去找關係送錢,這也被...
-
一般犯罪中止還是犯罪嗎
一、一般犯罪中止還是犯罪嗎犯罪中止也是構成犯罪的,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1.時間條件: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包括犯罪預備階段、實行階段。(1)犯罪既遂以後,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只能算犯罪後的...
-
聾啞人故意傷害辯護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一、聾啞人故意傷害辯護量刑規定是怎樣的?聾啞人故意傷害辯護量刑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由於刑法規定對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