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複議審查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賠償複議審查規定是什麼?
刑事賠償複議審查規定是需要對於是否符合國家賠償的條件,以及是否符合國家賠償的具體的標準來進行內容審查。具體情況如下所述:
(1)刑事賠償複議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2)刑事賠償複議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賠償請求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或自複議決定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與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
二、可申請國家賠償的情形,包括有哪些方面?
可申請賠償的7種決定不起訴情形:
1、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
2、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3、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4、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5、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6、人民法院准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
7、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7種侵犯財產權情形:
據瞭解,在此前的司法實踐中,對於兩種情形存在較大爭議:
(1) 在沒有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的情況下,哪些情形可以進入國家賠償程序納入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財產權的審查範圍;
(2) 法院作出生效有罪裁決後,對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刑事賠償程序中是否有權對相應涉財行爲進行審查並作出賠償決定。
在當代社會刑事賠償是可以申請複議的,比如說有一些賠償義務機關在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當事人對此不滿意,可以請求上一級機關再進行審查。審查的話主要是圍繞着是否符合法院當中國家賠償的條件以及賠償的具體金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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