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和民事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賠償和民事賠償規定是什麼?
刑事賠償和民事賠償規定是國家賠償的範圍當中包括刑事賠償,但是不包括民事賠償。當然了,民事賠償的話,可以要求侵權人對於人身或財產方面的損失進行賠償。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力的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
因此,國家賠償是不包括民事賠償的。
其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一)行政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範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二)刑事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二、賠償費用規定是什麼?
國家賠償的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了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涉外國家賠償的原則:"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這一原則性規定既體現了中國對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權利的尊重,同時也有利於維護中國的主權和尊嚴。
在生活當中國家賠償主要是由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承擔相關國家賠償的義務,也是在存在着具體職務行爲過程當中所產生的賠償責任。比如說存在刑事賠償的範圍和行政賠償的範圍,但是不包括民事賠償。民事賠償是由侵權人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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