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規定是什麼?
一、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規定是:某些特定的案件可以由異地的法院進行審理。法律界的觀點普遍認爲,任何一個冤錯案件都是當地司法機關辦理的,如果仍由當地刑事申訴部門審查辦理,調查時可能會產生顧慮、遇到阻力。正因如此,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制度的建立受期待已久。異地審理是爲了有效排除、預防審判干擾的一種有效司法制度安排。
二、可以異地審理案件的五種情況是什麼?
1、刑事申訴案件應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後經督促仍拖延辦理;
2、辦案中遇到較大阻力;
3、存在迴避等法定事由,當事人認爲管轄地省級院不能依法公正辦理;
4、申訴人長期申訴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5、其他不宜由管轄地省級院辦理的情形。
三、刑事案件申訴的類型有哪些?
1、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爲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爲。
2、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爲。
3、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訴。對於非訴訟上的申訴,如果屬於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傷害賠償等民事範圍的問題,可用調解和仲裁方法解決的,依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託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對於其他問題的申訴,律師只能代寫申訴書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見,卻不能接受委託而擔任代理人。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爲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爲了有效的排除、預防對於案件審判的干擾,最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要求了各地的法院應當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採取異地審理的做法。異地審理能夠在最大程度上防止地方權力對於案件產生不利的干擾,對於提高辦案的效率和保證公平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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