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受害人評殘判定的賠償金的主張是否合理?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告人的犯罪行爲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受傷人因傷致殘的,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殘疾賠償金。但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該項賠償內容不在法院判決支持的賠償範圍之列。
所以,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如果是通過法院來判決的,則法院對殘疾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將不予支持;但是,如果雙方能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也可以賠償殘疾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爲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爲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通過上述就殘疾賠償金爲大家進行的介紹可以得出結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受害人評殘判定的賠償金的主張是合理的,在刑事附帶民事性質的案件中,受傷人因傷致殘的,有權就評殘結果要求侵權人賠償其殘疾賠償金,侵權人有義務對受傷人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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