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期限是多少天?
一、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期限是多少天?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後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二個月。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二、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1、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着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爲。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爲。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爲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爲,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爲,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爲發生。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時,纔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三、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1、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2、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你可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再通過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並且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應當採取措施,依法對通知立案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公安機關對於行爲人有違法犯罪行爲的,是必須進行立案偵查的,因爲這是公安機關的職責,而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必須在偵查期間內對案件的事實、證據等進行偵查,偵查結束後移交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又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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