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中間人定罪麼?
非法集資是一種常見的經濟類型的犯罪行爲,由於在實踐中,非法集資案件通常是以有組織、有預謀的形式出現的,故而存在中間的可能性是極大的。在非法集資案件被偵破之後,若發現存在中間人進行牽線的期限,非法集資中間人定罪麼?
非法集資中間人是是否會定罪?
一、中間人和上線共同構成犯罪的情形
如中間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資,受甲委託幫助甲向不特定公衆吸收資金,或者主動向社會不特定公衆吸收資金交予甲。不論其是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甲的名義,也不論其是否從中牟利,因爲其主觀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資的故意,客觀上幫助甲實施了非法集資的行爲,都和甲共同構成犯罪。
根據在非法集資過程中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爲的變化,又可分爲四種情況:
(1)乙和甲都只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故意,則兩者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共同犯罪;
(2)乙和甲都具有集資詐騙的故意,則兩者構成集資詐騙共同犯罪;
(3)甲開始時只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故意,後來犯意轉變爲集資詐騙,而乙對此並不明知,此時甲構成集資詐騙罪,乙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4)甲沒有集資詐騙的故意,在讓乙退錢給下線時,該乙私自截留資金佔爲已有,而甲並不明知,則乙構成集資詐騙罪,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二、中間人單獨構成犯罪的情形
如乙以自己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衆非法吸收資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貸予甲,以賺取利息差,則中間人乙獨立於甲之外單獨構成犯罪,此種情形有三:
(1)乙只是吸金轉貸,並無揮霍、截留行爲,按承諾支付下線本息,則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2)乙在吸金過程中,將部分吸收的資金用於揮霍或者截留隱匿、佔爲已有,最終造成下線資金虧空,此時其主觀故意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對其應定集資詐騙罪;
(3)在甲將資金返還給中間人乙時,乙私自截留、佔爲已有,不再返還給自己的下線,此時其主觀故意亦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對其應定集資詐騙罪。
三、中間人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例如乙與甲熟識,若借錢給甲,甲樂於接受並給付高息,丙、丁等和甲不熟識,若借錢給甲,甲不樂於接受或雖接受但只給付低息。於是,丙、丁等委託乙以乙的名義將自己的資金放貸予甲,丙、丁等與乙約定乙不擔風險,不打借條,甲只知乙,並不知丙、丁等。如果乙自始至終沒有從中牟利,由於其和甲沒有共同非法集資的故意,而乙本身亦沒有單獨非法集資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確指定錢是放貸給甲的,對乙的行爲不應定罪處罰。當然,如果乙雖答應丙、丁等不賺利息差,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從中賺取了利息差,或者將資金截留、隱匿,那麼此時,就變成了前文分析的相關情形,應根據乙的具體行爲對其定罪處罰。
需要根據其是否知情判斷,若知悉對方實施的是非法集資活動,依舊誘使他人進行投資或者進行其他經濟行爲的,與犯罪團伙構成共同犯罪,或者會構成單獨犯罪,此時需要根據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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