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犯罪中刑法規定的罪行有哪些?
隨着我國利率市場化和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理財市場上的產品種類更加繁多,價格水平也有了不同檔次,但總體來看,適合於大多數缺乏專業金融知識的普通老百姓的理財方式依然較爲匱乏,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資理財、基金產品等各種名義,大肆開展非法集資活動,騙取大衆的錢財,對社會秩序穩定造成極大危害,是我國法律重點打擊的犯罪行爲之一,那麼,非法集資犯罪中刑法規定的罪行有哪幾種呢?
1、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依據《刑法》,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爲。該罪是目前我國發案最多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至於何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及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目前並無相應的司法解釋,但一般會參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來理解。該《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衆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衆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行爲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下稱“《追訴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集資詐騙罪
依據《刑法》,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爲。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於複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集資詐騙罪也是當前高發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是我們進行打擊的重點。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行爲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爲屬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爲,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依據《刑法》,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4、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依據《刑法》,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綜上所述,關於非法集資犯罪中刑法明確規定的罪行主要包括四類,首先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個人非法集資超過二十萬,涉及三十戶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不低於十萬的,以及單位非法集資超過五十萬,涉及一百五十戶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不低於十萬的,均屬於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還有集資詐騙、虛假或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等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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