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罪不適用緩刑的情形嗎?
一、聚衆鬥毆罪不適用緩刑的情形嗎?
聚衆鬥毆罪不一定適用緩刑的情形,根據《刑法》第七十四條:“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故此對於非非累犯、非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且滿足以下條件的聚衆鬥毆的罪犯,滿足以下的條件,則有可能可以被法院宣判執行緩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聚衆鬥毆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羣衆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羣衆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本罪與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衆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衆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爲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衆鬥毆罪可以聚衆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衆實施。
(二)聚衆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二者區別的根本標誌在於犯罪動機。聚衆鬥毆罪中的殺人、傷害行爲,雖然與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爲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殺人、傷害行爲中,通常表現爲爲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爲了爭霸 "勢力範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兇傷人的都是聚衆鬥毆中的傷人行爲。而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爲,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於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對象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爲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
當然,《刑法》第292條第2款明文規定: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衆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三)聚衆鬥毆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衆鬥毆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兩者在客觀方面有相同之處,如犯罪形式都是聚衆,但兩者存在明顯不同。首先,犯罪動機不同,前者大多是爲了爭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尋求精神新鮮等流氓動機而破壞公共秩序,後者則多是爲了實現個人某種不合理的要求,如分房、調工作等而破壞公共秩序。其次,情節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節嚴重,後者要求情節嚴重,必須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否則不構成犯罪。最後,兩者犯罪方法不同,聚衆鬥毆罪的犯罪方法一般是暴力方法,而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還可以是非暴力方法。
對於五年內被判處過有期徒刑處罰的聚衆鬥毆犯罪分子,是法定不能被執行緩刑的情形。此外,若對組織、策劃於聚衆鬥毆活動等的首要犯罪分子,也不態被執行緩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之中,若是收到了此類申請執行緩刑的請求,一般會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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