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時間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 犯罪時間司法解釋是什麼?
犯罪時間是犯罪成立的時間。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時間內實施的。一般情況下,犯罪時間對犯罪的成立並無影響,但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犯罪時間則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如中國刑法第129條、第130條規定的“禁漁期”、“禁獵期”,即是構成非法捕撈罪和非法狩獵罪的必要要件。同時,犯罪時間對於計算追訴時效、正確適用法律有重要意義。
犯罪時間是構成犯罪的時間要件。犯罪的時間在某些情況下是定罪的根據。這裏的某些情況,是刑法規定行爲只有發生在一定的時間才能構成犯罪的場合。例如,我國《刑法》第434條規定:“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對於戰時自傷罪來說,戰時這一特定時間就成爲該罪構成要件。
刑法學中的犯罪時間與犯罪學中的犯罪時間的意義有所不同。刑法學中的犯罪時間是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作爲定罪量刑的根據之一;而犯罪學則主要是從犯罪現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預防的角度來研究犯罪時間。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依法應當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認爲確有必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間或者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間或者緩刑考驗期內,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條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節,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後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但是,前罪實施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以上就是有關犯罪時間的說明情況,司法機關在對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和處理之前,需要對犯罪時間進行合法的審查,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涉及到追訴等情況的,應當對犯罪時間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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