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烈狗傷人是否構成何罪?
一、放任烈狗傷人是否構成何罪?
放任烈狗傷人是有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該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實際上是個危險犯,該罪並不要求行爲人的行爲造成嚴重的危害社會的後果,而是隻要求其行爲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就可以構成該罪。
作爲狗的主人,應該預見自己所養狼狗脫離自己控制可能發生致人傷亡的危害結果,卻沒有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消除危害,而是放任狗處於脫離控制的狀態,可見狗的主人對狼狗危害公共安全是持放任態度的,應屬間接故意。即使未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等嚴重後果,狗主人也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終導致狗咬傷人、咬死人等嚴重後果的,則屬於結果加重犯。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該案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狼狗主人一般都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
2、該案主觀方面爲故意。《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對於第115條規定的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條的主觀方面爲故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產生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在司法實踐中,狼狗傷人案件,除少數屬於直接故意外,多數案件屬於間接故意。作爲狗的主人,對狼狗的習性應該是非常瞭解的。而且,近年來,在烈狗傷人事件屢有發生、報紙電視多有報道的情況下,張某應該預見自己所養狼狗脫離自己控制可能發生致人傷亡的危害結果,卻沒有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消除危害,而是放任狗處於脫離控制的狀態,可見張某對狼狗危害公共安全是持放任態度的,應屬間接故意。即使未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等嚴重後果的,狗主人也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終導致狗咬傷人、咬死人等嚴重後果的,則屬於結果加重犯。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狗主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致人傷亡的損害後果的,則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該案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由於狼狗自身的特性,未加控制的狼狗本身就是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公共生活安全造成威脅。如果狗主人不能讓狗在一個絕對封閉安全的環境下,而是使其脫離自己的控制,則這種行爲本身就對社會造成了潛在的、現實性的威脅,而這種威脅是對不特定的多數人而言的,如對狗旁邊玩耍的孩童、對經過其身邊的路人等都有潛在的人身威脅。
4、該案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我們知道,狼狗的危險性決不亞於一個炸彈,而且是一個可以自行移動、數次爆發的炸彈,其對人身造成的傷害可以是輕傷、重傷甚至死亡,所以其危險性與放火、決水、爆炸等危險方法相當,且對公共安全構成了較大的威脅。
在當代的社會,通過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將需要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一定的處罰,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比較多種形式的,比如說將自己養的狗放出去任由其咬傷他人,將有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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