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刑法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傷害、侮辱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刑法》第241條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犯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爲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並沒有強迫其與自己共同生活,當被買婦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時,行爲人未強行阻礙。
(2)被買婦女與收買人已經成婚,並願意留在當地與收買人共同生活。這種情況,對收買人應視爲“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這裏的不阻礙對被買兒童解救,是指當被害人的家屬或有關組織或部門得知被買兒童下落,前去領回被買兒童時,行爲人沒有強行阻攔。
綜合上面所說的,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這種行爲只要是知情的也是屬於違法的,只要情節嚴重的也會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在收買了之後還做出對未成年人傷害的事情,那麼所受到的刑法就會加重,所以,收買了之後一定要及時的把兒童返還到原居住的地方,這樣才能減輕自己的刑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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