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單位犯罪構成是什麼?
單位犯罪是法定犯罪與傳統的自然人犯罪有顯著不同的特徵。其基本特徵如下:
1、單位犯罪的主體的法定性。所謂的單位犯罪主體法定性具有以下兩層含義:一是單位犯罪主體範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是任何單位或者組織都可以作爲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單位犯罪的。二是某一具體單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體是法定的。有的單位犯罪的主體法律規定必須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他單位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2、單位犯罪的意志的整體性。單位意志不是單位內部某個成員的意志,也不是各個成員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單位領導集體或者代表單位整體利益的成員在領導、指揮、決策、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單位整體性的意志,即單位的整體意志。
3、單位犯罪利益的整體性。單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關於單位犯罪謀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這一問題上存在不同的爭議。有的認爲,“單位犯罪是爲本單位謀取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爲本單位全體成員或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爲。爲單位謀取合法利益的行爲,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3] 我們認爲,單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實施的危害行爲,這時單位犯罪所謀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然而,單位的過失犯罪行爲就不能一概而論。在單位的過失犯罪中,有的引發犯罪的因素是基於謀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單位爲了偷工減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屬於謀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單位過失犯罪;有的單位過失犯罪引發的犯罪因素並不是基於謀取非法利益,而是從事常規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履行常規的工作職責過程中發生的單位過失犯罪就不能理解爲單位是爲了謀取非法利益。
4、單位犯罪罪名的法定性。單位只能作爲刑法明確規定範圍內罪名的犯罪主體,但不能作爲只能由自然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如不能作爲故意殺人罪、重婚罪、搶劫罪、貪污罪等罪名的犯罪主體。
一般來說,單位犯罪是指企業或者是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相關違背法律的行爲,一般來說都是牟取非法利益。對於單位犯罪的相關處罰會對所有涉事人員進行相關起訴,法院會根據其具體行爲來進行相關量刑處理。並且會對主管人員進行一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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