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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的主體資格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中國刑事方面,犯罪的主體是包括自然人和單位的贊人犯罪,是大家比較常見的,因此對於單位犯罪的情況,很多人並不是特別地瞭解,但是實際上關於單位犯罪,我國頒佈了相關大量的司法解釋,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單位犯罪的主體資格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單位犯罪的主體資格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單位犯罪的主體資格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就單位犯罪頒佈了大量的解釋、批覆。這些司法解釋對統一單位犯罪案件的處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於缺乏理論支撐,又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

歸納起來,這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四種:

1、單位犯罪主體資格的否定標準設置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第3條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述第2條規定意圖通過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懲治真正的犯罪人。但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僅是無視法人的獨立人格,而不是消滅法人的主體資格。在單位犯罪的場合,法人的主體資格仍然存在,仍然具備受責的前提。可見,以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來區別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並不具有合理性。

而以設立單位的目的是否是進行違法犯罪,或者以單位的主要活動是否是實施違法犯罪作爲區分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標準,也極不具有可操作性。上述第3條規定爲自然人犯罪設置了“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這一要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這又重拾了立法機關所捨棄的“爲單位謀取非法利益”這一單位犯罪成立要件。

最高司法機關之所以對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界分煞費苦心,與刑法對單位成員犯罪與自然人犯罪設置不同的法定刑有着莫大的關係。正如有的學者所言,“由於我國現行刑事法律制度對個人犯罪的懲治力度通常比單位犯罪要強一些。因此,站在國家的立場上,撕開蒙在個人臉上的單位面紗,還他一個自然人犯罪的本來面目,有利於懲治犯罪,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2、單位犯罪的形態結構認識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覆》規定:“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二、其他

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要求,必須是爲本單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維護本單位的局部利益而實施犯罪。如果不是爲了單位的利益,而是爲了謀取個人的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行爲,則不能構成單位犯罪。比如《刑法》第343條非法採礦罪,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如果行爲人在主觀上是爲了謀取個人的利益,而不是爲給單位牟取非法利益,即使其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也只能認定是自然人犯罪而不能認定是單位犯罪。

實際上我國關於單位犯罪的主體資格確定在很多的司法解釋當中確實有規定,但是這些司法解釋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小編在這裏也給大家將缺陷指出來了,除此之外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