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慣犯的成立條件包括什麼?
一、違法慣犯的成立條件包括什麼?
慣犯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客觀上具有犯罪行爲的慣常性。所謂慣常性,是指以實施某種犯罪行爲爲常業,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爲,以非法所得行爲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這種犯罪行爲的慣常性,是慣犯構成的客觀條件。
2、主觀上具有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所謂習癖性,是指存在繼續犯罪的傾向性,其表現是故意致力於某種犯罪,以違法犯罪作爲其長期經營之行業,並由犯罪之習慣進而發展爲心理上乃至於性格上的變態,形成某種犯罪習癖。這種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是慣犯構成的主觀條件。
在認定慣犯時,我們必須反對兩種傾向:一是歷史說,主張慣不慣,看檔案。二是現實說,主張只能以未處理過現實行爲作爲定案根據。我們認爲,上述兩種傾向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我們主張歷史與現實相結合,即立足現實,聯繫歷史;既看到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又看到現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把兩者統一起來考察。
二、慣犯的處罰
慣犯是故意地、多次地實施同種犯罪行爲,實際上是一個人犯了多個同種罪行。《刑法》上之所以把它規定爲一個犯罪,是考慮到這種犯罪的客觀危害性比較大,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比較深,人身危險性也比較大,因把它規定爲獨立的犯罪,以便更好地同這種犯罪作鬥爭。所以對慣犯依法處理即可,不實行數罪併罰。
我們認爲,除法定的慣犯以外,其他犯罪也存在慣犯的情況,應當在刑法總則量刑部分設立慣犯制度,規定對慣犯除本法分則已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從重處罰。
通過上述文章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慣犯成立要有兩個條件,首先是犯罪行爲人在客觀上要具有犯罪行爲的慣常性;還有就是要在主觀上具有犯罪心理的習癖性,就是指存在繼續犯罪的傾向性等等。而對於慣犯,我國《刑法》也是進行從重的處罰。
我國的慣犯是一種需要嚴格的處罰的犯罪行爲,此時如果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違法犯罪的行爲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加以舉報,在必要的時候保護自己的權益和社會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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