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兵員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員管理秩序,是部隊完成作戰、訓練、戰備、值勤等各項任務的需要和保證。近幾年來,有的個人和單位置國法軍紀於不顧,煽動、唆使軍人逃離部隊。更爲嚴重的是,有的行爲人對部隊要求協助逃兵返回的要求和勸告置若罔聞,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部隊人員將逃兵帶回,更有甚者,將逃兵予以安置、聘請、收留或另作安排,嚴重影響部隊的管理秩序,有的造成極爲惡劣的影響。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的行爲,違反國防法規定的公民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的義務,嚴重妨害了部隊兵員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隊戰鬥力,危害了國防安全。
犯罪對象必須是逃離部隊的軍人,否則也不能構成其罪。軍人,既包括解放軍部隊、武裝警察部隊的軍人,又包括戰時預備役部隊及民兵組織的軍人。所謂逃離部隊的軍人,是指未經批准擅自離開自己服役的解放軍部隊、武裝警察部隊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組織或者雖經批准而逾期不歸的軍人。既包括逃離部隊,情節嚴重已經構成犯罪的軍人,又包括逃離部隊不構成犯罪的軍人。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仍決意僱用。如果不知是軍人或者雖然知道是軍人但不知道是逃離部隊的軍人,如誤認爲是退役、轉業軍人或被開除軍籍的軍人等,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有的是爲了企業或個人利益,有的是想讓被僱傭人多賺些錢,有的則是爲了窩藏等。
根據我國兵役法的相關規定,逃離部門的軍人涉嫌違反兵役法的規定,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其中就包括剝奪部分人身權利,因此不可以從事部分工作和勞動行爲,如果存在僱傭逃離部門軍人的行爲,則構成了本罪,需要按照刑法規定的條款進行判罰,相對來說,本罪的判罰是比較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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