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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他人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跟他人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跟他人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條 以牟利爲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爲,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爲。

本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爲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以牟利爲目的,不以牟利爲目的,不構成本罪。牟利不僅是行爲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爲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爲了出國辦理護照,爲了升官等等。

公民可能會因爲想要牟利,就與他人串通起來實施倒賣土地的行爲,但是由於此種倒賣行爲是違法的,故此種行爲被發現之後,不僅倒賣所得會被沒收,實施此行爲的公民也極有可能會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