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一、我國刑法對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1、我國《刑法》對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爲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2、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條 以牟利爲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雖然倒賣土地使用權後是會給倒賣者帶來經濟利益的,但是倒賣的行爲不僅會侵犯到他人的權益,還違法了《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故此大多數人都不會行使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爲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之中,倒賣現象依舊時時有發生的,若是發現了他人正在實施此類行爲,是可以採取報警等方式舉報倒賣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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