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劣藥罪定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銷售劣藥罪定刑標準是怎樣的?
銷售劣藥罪定刑標準具體如下: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銷售劣藥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爲。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爲兩部分:
(1)行爲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爲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
(2)行爲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爲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爲嚴重的犯罪。
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爲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具有生產藥品資格的單位,爲了降低生產成本,可能會將本單位意外生產出來的劣藥也售賣出去。但是此種銷售行爲是違法的,故此種故意將劣藥銷售出去的行爲被發現之後,實施銷售行爲的人,有可能會需要承擔行政、刑事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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