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認罪認罰檢察院建議緩刑,然後可以判緩刑嗎?
一、尋釁滋事認罪認罰檢察院建議緩刑,然後可以判緩刑嗎
尋釁滋事認罪認罰檢察院建議緩刑,人民法院一般會採納量刑建議,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緩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在審理認罪認罰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有提出量刑建議的,人民法院一般會採納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因此犯罪嫌疑人因尋釁滋事罪而被起訴,然後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有提出量刑建議的,人民法院是會判緩刑的,但人民法院認爲有正當理由不予採納的,也可以不用採納,但這一類情況比較少,正常情況下都會採納。
二、認罪認罰制度
認罪認罰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然後可以以此採取速裁程序,然後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也會提出量刑建議,在量刑時,還可以從寬處理。
犯罪嫌疑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後,對自己的犯罪行爲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就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在提起量刑時,建議緩刑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人民檢察院的緩刑建議,但該案件有正當理由不予採納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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