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處理非法集資的規定是什麼?
一、蚌埠處理非法集資的規定是什麼?
蚌埠處理非法集資的規定是按照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來進行一個處罰規定,當然這個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有一定的立案的標準的,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情況之下,那麼可能會被進行行政方面的罰款的處罰方式。p2p網貸平臺也稱爲借貸型衆籌,平臺和借款人出事,多是因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比如“東方創投”案等。在p2p平臺中設立資金池、自融等等,都可能涉及本罪。
1、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法律解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一條規定,同時有這四個行爲的就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第一,沒有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通過包括互聯網在內的渠道向社會公開宣傳;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回報; 第四向不特定對象融資的。
但是,這一規定不僅有例外,而且有例外的例外。
根據《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例外就是:沒有公開宣傳,只向親友和單位內部特定對象融資的,不屬於非法吸收存款。例外的例外就是:明知親友和單位內部人員向其他不特定對象融資卻放任的,和爲了集資把社會人員吸收爲單位內部人員的,這兩種情況還是屬於非法吸收公衆存款。
2、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起步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個人的話,集資款達到20萬以上或者集資對象達到30人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10萬元以上直接損失的,就要負刑事責任了。單位的話,負刑事責任的“起步價”是集資款100萬以上,集資對象150人以上; 給存款人造成50萬以上損失。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如果“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即使達不到上述標準的,也要負刑事責任。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金額以集資的總額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即使案發前後退還了集資款的,也只是作爲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二、該罪結合互聯網金融的解讀
p2p網貸(借貸型衆籌)的借款人(融資方)天然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嚴格來講,只要通過p2p平臺融資等達到本罪的“起步價”,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因爲借出者的收益或本金無法兌付,纔會導致案發。
其次,p2p網貸平臺如果自融資,包括自融資用於投資或生產經營,那麼,此時p2p網貸平臺只是其非法集資的工具。在p2p平臺達到本罪“起步價”時,自然也會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再次,p2p網貸平臺還可能成爲平臺借款方(融資方)的共犯。根據《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爲他人向社會公衆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在借款人達到本罪“起步價”時,如果p2p網貸平臺還收取了借款人的撮合等費用的,構成共同犯罪的,也會承擔刑事責任。
在日常生活當中,很多的人獲得一些工資方面的收益,就想要將它存起來,以此獲得更多的利息,而這種想法的話,實際上是一種比較保守的理財方式,當然是可以的,但是近年來一些網絡方面的吸收公衆存款都是非法的,不能夠輕易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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