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處罰規定是什麼?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處罰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爲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這裏規定的“銀行”是廣義的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其他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銀行和外資銀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爲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爲。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1、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本罪是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信用證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證明;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機構的經濟損失。而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其所僞造、變造的信用證是假的,直接破壞銀行對信用證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銀行的錢款損失。
2、玩忽職守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爲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爲,本質上屬於一種玩忽職守行爲。爲了體現嚴厲打擊這類犯罪行爲,本條將這種行爲從玩忽職守罪中獨立出來,規定了新的罪名。
我國法律上對於金融票證的相關管理是非常明確的,涉及到金融機構的管理工作人員違法出具金融票證的行爲,顯然是嚴重侵犯了國家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規定和制度,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惡劣情況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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