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是純正身份犯嗎?
一、遺棄罪是純正身份犯嗎?
遺棄罪是不作爲犯罪,不是純正身份犯。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違反法律直接規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規定的罪名,才構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則:“法無規定不爲罪”,嚴禁“類推”。以《刑法》確定罪名爲準。
(二)負有法定義務。是指法律規定行爲人具有作爲義務而不作爲的行爲。
例如;母親拒絕嬰兒餵奶,造成嬰兒死亡的。屬於不作爲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絕履行的行爲。是指能夠有條件作爲,而拒絕履行作爲的行爲。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爲。
二、遺棄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被父母遺棄與虐待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虐待罪侵犯的客體則是複雜客體,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權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健康。
而虐待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爲經常或連續折磨、摧殘家庭成員身心健康的行爲。
(1)主體要件不同。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扶養義務而且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體,必須是在一個家庭內部共同生活的成員。
(2)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兩罪在主觀方面雖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內容不同。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爲人有意識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摧殘和精神折磨。
(3)犯罪侵犯的對象不同。遺棄罪的犯罪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人。
2、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相力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遺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爲;而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爲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這種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一般是直接加害於被害人的身體,如打傷、刺傷、燒傷等。
(3)主體要件不同,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律上扶養義務而且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不同。遺棄罪的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實際履行扶養義務能力而拒絕扶養;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則是行爲人具有損害他人身體的故意。
綜上所述,只有在達到情節惡劣的情況下,那麼遺棄行爲纔有可能被認定爲遺棄罪,而之後也才能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標準,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而實踐中,也需要注意遺棄罪與故意傷害罪之間的區別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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