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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身份犯含義內容有哪些?

一、不純正身份犯含義內容有哪些?

不純正身份犯含義內容有哪些?

不純正身份犯的含議是“純正身份犯”的對稱。又稱“不純正特別犯”。行爲人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特定身份作爲處罰輕重要件的犯罪。身份犯的一種。如中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機倒把罪的,從重處罰。這就是以身份作爲從重處罰條件的不純正身份犯的適例。

不純正身份犯與純正身份犯的區別在於,前者以特定身份作爲量刑輕重的法定條件,後者以特定身份作爲定罪的法定條件。二者區別的根源在於,前者的身份影響着犯罪行爲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因而也就影響到量刑的輕重,後者的身份總是與犯罪主體的權利義務相聯繫,因而直接影響到定罪。

二、純正不作爲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行爲人負有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爲義務;

2、行爲人履行特定的義務;

3、行爲人沒有履行該特定義務。

(一)行爲人負有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爲義務一定的作爲義務是不作爲犯罪構成的前提條件,只有具有特定作爲義務的人才能成立不作爲犯罪,如果不存在這種特定的義務,就無法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爲犯罪。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爲義務是純正不作爲犯罪中的主要來源,也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

(二)行爲人能夠履行特定的義務這種不作爲能夠對於危害結果形成的關鍵因素。所謂能夠履行義務,是指行爲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觀上有條件履行義務,即有履行義務的實際可能性。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因而行爲人雖然具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爲的義務,但由於某種客觀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也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爲。

(三)行爲人沒有履行該特定義務。在認定有沒有履行時,不能簡單以行爲人的身體動靜爲標準,而應以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作爲是否得以實施爲標準。

《刑法》

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純正身份犯就是屬於以特定的身份來進行加重或者是減輕當事人處罰,只要是利用職務之便而作出傷害他人的事情,那麼所承擔的刑事條款要比普通人犯罪更嚴重一些,其目的也是爲了更好的維護法律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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