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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種不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爲

十種不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爲

正當防衛誤區

“正當防衛”的誤區。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爲不屬於正當防衛: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爲。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爲的行爲,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爲的行爲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爲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即爲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爲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

9.對合法行爲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爲,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爲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爲。此種行爲,法律稱爲“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標籤:正當防衛 十種